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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导人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2008-03-17 02:42:45·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表示。他向记者介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关于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规定。

国家主席、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陈斯喜介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步骤。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

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年满45周岁中国公民可当选国家主席

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从代表中提名。

陈斯喜介绍,主席团提名的不能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必须经各代表团讨论、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据新华社

作者:  网络编辑:!Think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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