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工作并不是万事大吉,试用期也是陷阱重重,求职者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认识模棱两可的话,就很容易成为某些用人单位“设计陷害”的对象。
银河人才网职业顾问文雅丽认为,随着现在就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些毕业生求职心切,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可能会上用人单位的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此类纠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郭一丁律师告诉记者,其实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时,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如果设定的好,就可以有效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毕业生因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殊不知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由于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无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自己也可以拥有同样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
绝大多数毕业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只能自叹“命运不济”,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还被蒙在鼓里。
其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也就是说,一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他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不是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当然证明毕业生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