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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有限制的允许?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解读
·2007-04-02 00:37:36·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专家简介
左祥琦
 劳动法专家;

  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特约嘉宾;

  搜狐、博士伦、金佰利、UT斯达康、大唐电信、肯德基、亚信、拉法基等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

  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青年报等报刊杂志开有“说法”类专栏,其中的“祥琦说法”专栏,被评为“中国新闻名专栏奖(全国新闻专栏最高奖)”。
新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记者(以下简称记):左老师您好,您可以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情况吗?

  左祥琦(以下简称左):当然可以,《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次的立法是倾斜立法,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A、是要式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具有隶属性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

  C、具有人身性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条 ……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合同订立期限更明确
   记:左老师,很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左:《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中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下列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才必须与职工续签无固定期合同: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企业同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有所变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三)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出资培训 还能跳槽吗
   记:现在经常有一些读者打电话咨询,想从原单位辞职,可是单位提出已经为其出过培训费,必须自己补交方可辞职,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左: 以前这类问题常令单位和员工头疼,因为参加培训的性质、时间、长短等各自的情况不一样,只能分情况对待。

   而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这种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企业在为员工培训付费前,可以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员工在选择培训时也要考虑清楚,这些条款能否接受。

  现在,很多劳动者参加完相应的培训后,由于自身的条件更好而成为猎头瞄准的目标,禁不住高薪的引诱做出对原企业不利的举措——跳槽。

  这样的结果是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让员工自己出资参加培训,待工作满多少年后再报销费用。

  新法出台后,这些情况会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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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建磊  网络编辑:!Think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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