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合同仍履行
以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的手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不再奏效。
除了两种特殊情况:1.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应当赔偿违约金;2.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或保密义务时,员工也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多数员工将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提醒:虽然2008年1月1日后,除以上两种特例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为了保证新法与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能够稳定衔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于过渡期劳动合同的实施仍做出了特别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法》过渡期间,未到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旧执行,劳动者跳槽仍需谨慎而行。
提前解除合同赔偿增加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仍不胜任;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给员工的应该是: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提醒:“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性质上属于代通知金,是在企业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将解除合同员工的一种赔偿;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失业后的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来源的一种保障;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
辞职后不要“人间蒸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须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和社保关系转出,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劳动者须按约定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不出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由于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的,而劳动者未获离职证明,又将酝酿日后的后求职风险。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上保全劳动者应得利益,提出辞职后“人间蒸发”的行为,损人不利己,万万不可取。
■文/本报记者马建磊
■制图/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