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昨日发表社论指出,让“顺风车”迎风而非逆风上路,并从春节开行到日常,是对社会管理与法律执行的一次细节考验。
这个春节,由多位长期致力于公益的媒体人士发起,一项名为“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在互联网上风生水起,该活动倡议“有空位”的车主通过微博发布信息,搭载同路人一起回家。“顺风车”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搭乘“顺风车”可能出现的风险、安全以及法律问题,无一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搭“顺风车”回家,遭遇的最大问题可能需要进行分别考量。于车主和搭车人而言,最核心的议题当是如何确保乘车安全及各项“丑话说在前面”的纠纷解决思路。此次活动的发起方也聘请法律顾问起草《搭乘协议》,与保险公司合作向车主方赠送“志愿者关爱计划”保险。在《搭乘协议》所提供的范式文本中,包含了双方的身份信息、搭车路线和时间、搭车方式、车况、责任以及义务等内容,另明确载有“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搭载乙方出行”条款,而该条款也将“顺风车”活动的最大困境摆到人们面前。
搭“顺风车”可否适度收取车费?其间最大的制度障碍在于,该项公民互助的行为貌似有违《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一旦收费便可能事涉“非法营运”,将面临所谓“没收违法所得”、近乎天价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罚则。目前“顺风车”活动的现状是,“顺风车”成了搭车方的单纯受益,车主不仅免费提供服务,还须承担一定风险,此种看似纯公益的运行模式,如何维持并发展?需要扭转的一点认识偏差在于,即使收取适量车费,“顺风车”依然属于为人解困的公益范畴,理应得到提倡,并被法律所保障。
有必要深究的是,“非法营运”与“顺风车”之间如何进行明晰地区别与界定。按法规中的表述,“非法营运”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对于“顺风车”而言,最关键的界定集中在“经营”一词。而如何在“顺风车”与“经营”之间建立合乎情理与法理的逻辑推导却并非易事。于是乎,常见的执法操作变成了看是否收取费用,这显然是最省事的做法。
毋庸置疑,“顺风车”非法定意义的“非法营运”范畴。而“顺风车”收取适当费用,也更合乎法理人情,更有助于此项活动进一步推广。在此前提下,需厘清的是,辨别并提供证据证明某些“顺风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责任,在于执法机关(况且,对“非法营运”的严苛取证,并形成充分证据链条,非不能也,实属执法部门怠于作为)。这不是在要求执法机关对“顺风车”网开一面,进行所谓弹性执法,而是对执法行为的法治化要求。
让“顺风车”迎风而非逆风上路,并从春节开行到日常,是对社会管理与法律执行的一次细节考验———法律,应当褒奖善行并为之护航,而非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