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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拿收房通知单的牛龙 ■摄/本报实习记者张卓
河北青年报消息(记者朱传芳) 石家庄上庄某小区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建成后没多久就住进了一对老两口。2006年12月的一天,有个来自山西的小伙子突然来到这里,称他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并出示了他的《收楼通知书》,老两口也赶紧拿出自己的房产证给小伙子看。双方心头不禁都充满疑云,“我的房子咋还有另一个‘主人’?”
■旧业主
收房时发现房子被“占”
1月18日,山西小伙牛龙向本报反映说,他曾经常年在石家庄经商,2003年,他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用现金一次性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位于上庄镇。
“签完合同一个星期后,我父亲在老家的生意忙不过来,需要我回去打理。我就来到开发商营业处,说明自己急着回山西老家,希望他们能尽快为我做个房屋合同公证。”牛龙说,一个女经理接待了他,表示将在一个星期内到鹿泉市房地产产权交易所为他的房子登记备案,比公证还具有法律效力。对方良好的服务态度取得了他的信任,因此他很放心地回山西了。
2004年11月初,牛龙在山西收到了该开发商寄来的《收楼通知书》,上面注明的日期是2004年10月27日。牛龙说,由于生意忙,他没有及时回来收房。
2006年12月底,牛龙专程来石收房。“一到石家庄,我就想先看看自己的房子盖成什么样了?但刚走到楼下,就看见我的房子阳台上有个老太太正在开窗户。”
■新主人
我们拥有房产证
据牛龙说,当他敲开“自家”房门,发现里面住着一对老年夫妇。说明情况后,牛龙拿出了他的《收楼通知书》证明自己是房子的主人。可他没想到,这老两口拿出了更有力的证据——房产证,证明他们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主人。牛龙懵了。他告诉记者,这时他忽然发现,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不见了。“很可能一开始就遗忘在开发商那里了。”牛龙说。
经过调查了解,牛龙发现,在这对老两口拥有这套房子之前,这套房子早在他收到《收楼通知书》的前一个多月,就被一位姓姚的先生购买了。两个多月后,姚先生又将房子卖给了现在这对老夫妇。牛龙到鹿泉市房地产产权交易所了解到,姚先生后来卖房走的是正规手续,在交易所有备案。
“但交易所却没有我买过这套房子的记录。”牛龙说,“我是2003年买的房子,姚先生是2004年9月7日买的。近一年的时间里,开发商为什么没有给我来办理备案手续?”
“我找开发商理论,他们硬说是我自己把房子卖给姚先生了。我连姚先生长什么样子都没见过,怎么可能卖给他房子呢?我让他们提供我卖房的证据,他们拒绝了。”牛龙说。
■房产商
房子是他自己卖的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房是2004年9月牛先生自己带人来办理的更名手续。
“现在他可能觉得自己卖得便宜了,想反悔。”该工作人员说。至于2004年10月份为什么收楼通知单发到牛先生手中,该工作人员称,“那是我们一时失误寄错了,但他不能凭着一张通知单就来找我们公司,毕竟通知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随后,记者设法联系到了继牛龙之后的买房人姚先生。他也表示,房子是从牛龙手中买的。随后,记者问:“那您还记得牛龙长得高矮胖瘦吗?大概多大年龄?”
姚先生说:“哎呀,时间太久,现在都记不清了。”
■律师
开发商应提供证据
对此,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王贞国律师指出,在这里,如果第二个购房人和第三个购房人已经在房管局备案,那就应当保护他们的权利。第一个购房人只能和开发商之间探讨究竟是谁的违约责任。具体还要看双方当初签定的购房合同中是否有“购房人多长时间内不来收房,则视为自动弃权”等条款约定。
如果开发商提出是第一购房人自己卖出的房屋,那应该是得到了开发商的默许和配合,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商有能力、有义务举证说明房屋产权的变更过程,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外,长期不来收房的做法欠妥当,因为房屋交付使用后会产生物业费、暖气费等一系列费用,势必会给开发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