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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一审无罪
·2007-08-15 02:48:59·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注释
什么是“特别费”
  所谓“特别费”是台湾当局编列给各级行政负责人的特别津贴,其中一半要凭单据核销,另外一半不需凭据报销,可由行政负责人在签名后直接领用。长期以来,岛内对“特别费”应如何定性缺乏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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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
大事记
■2006年8月2日  民进党“立委”谢欣霓向“高检署”查黑中心告发,指马英九挪用“特别费”当生活费,存款暴增。
  ■8月4日  查黑中心签分“查”字第18号案,交侯宽仁调查。
  ■9月起  检察官展开调查,传讯上百人,清查一万多张发票。
■11月14日  马英九以关系人身份到案说明。
  ■11月17日和22日  马英九先后捐款逾1500万元新台币。
  ■11月23日  马英九二度遭查黑中心约谈,马英九似乎对自己很有信心。
■2007年2月13日 “高检署”查黑中心宣布,以涉嫌贪污罪起诉马英九。马当晚召开记者会,表示痛心疾首,并正式宣布参选2008年“总统”,辞去国民党主席一职。 
■3月6日  台北地院完成抽签分案,审理“国务机要费案”的庭长蔡守训任审判长。
■3月12日 许添财获不起诉处分。马英九认为,南检和北检是双重标准,南检较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4月1日  马英九表示即使一审判决有罪,仍会参选总统。 
■4月3日 马英九“特别费”案首次开庭,马英九在庭内有点紧张。
■7月19日  “特别费”案爆发争议,国民党质疑侯宽仁笔录作假。
■7月23日 台北地方法院勘验检、辩争议的侦讯录音带。
■7月31日  第11度开庭并是辩论终结,公诉检察官当庭追加起诉刑事公务背信罪、加重渎职等。
■8月14日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马英九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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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络编辑: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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