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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判决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表情复杂。
■资料图
备受关注的郑筱萸案昨日尘埃落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昨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案件
一审后曾提出上诉
今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院核准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依法决定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复核认为,郑筱萸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
反省
食品药品监管局:
让整个食药监系统蒙羞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昨日说,我们要从郑筱萸、曹文庄案件中汲取教训,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廉政建设,充分接受舆论监督,认真堵塞监管漏洞,保障民众饮食用药安全。
颜江瑛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确实让整个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蒙羞。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颜江瑛介绍说,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对药品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释疑
郑筱萸领死量刑适当
昨日,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了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专家。
符合刑法规定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郑筱萸身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收受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退赃、坦白不足以轻判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