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定,主要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就业和粮食收购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一是建立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和引导地方财政、社会捐赠、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重点对城乡居民倒塌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工农业恢复生产给予支持。二是减轻受灾严重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负担。三是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实施向受灾地区倾斜的信贷政策。四是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将因地震灾害造成就业困难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五是采取产业扶持政策和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恢复生产。六是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