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艾霞)在昨日召开的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获得批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昆峥称,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旧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储存等应当在集中分拣场所内进行,否则有可能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如有违反,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