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8-03-13 11:09:27·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第七条 生产者(固定电话机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 GB5296· 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 2《固定电话机三包凭证》的要求;

(四)生产者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固定电话机携带的三包凭证或者资料上应注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该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六)向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七)向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检查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附录 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第十条 在三包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 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 7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 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 8日至 15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 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由消费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本规定附录 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四条 单独销售的电池、充电座、电源充电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本规定附录 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电池、电源变压器;调换后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调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作者:  网络编辑: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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