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应当按本规定附录
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七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凡不合格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八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
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二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电话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二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因生产者未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二十二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
30日的,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
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
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电话机,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