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拥有百年历史、潜在价值超过26.7亿元的锑矿,在2006年1月以5588万元的价格被转让,这引起了企业职工的不解和愤怒。湖南桃江县法制办一位领导表示,“都按法律搞不太现实”。(12月17日《市场报》)
不按法律制度办事,还振振有辞。如此“按法律搞不现实”是一种什么“现实”呢?从报道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对锑矿感兴趣的企业不止西部矿业一个,之所以最终与西部矿业达成协议转让,是因为“之前与西部矿业谈得很愉快,如果再这样做(按法律办事)会显得没有诚意,而且通过这种方式(法律规定)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甚至还会影响到桃江县当年财政收入指标的完成。”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然而,如此由当地政府主导的国企改革,一句轻飘飘的“按法律办事不现实”,就将法律制度抛之脑后。如此,职工自然有权怀疑企业通过暗箱操作被“贱卖”,怀疑个别领导借机中饱私囊。
其中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和关联腐败,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笔者不敢妄言。但不论结果如何,不按法律办事,都无法服众。在涉及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的企业产权改革中,如此不按法律程序“操作”的行政行为,注定了程序的非法性和非正义性。
值得一提的是,“按法律搞不太现实”——这种“人治”胜于“法治”的权力作为,并非个例性的存在。对此,一些政府部门总是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来解释不按法律办事的“苦衷”,譬如改革压力、财政收入压力、政府绩效等。但不知道,这样无视法律尊严、缺乏程序正义的公权妄为,固然是方便了政府自己,但又将国家和公共的利益置于何地?
“按法律搞不太现实”隐喻的“现实”,是我们通往更富足、更法治的公民权利社会的一块“绊脚石”。说到底,意味着“权大于法”的可悲心态至今还没有退出公共视野——而这,不仅会让神圣的法律被“架空”、容易导致权力腐败,还桎梏着公权力掌握者的执政智慧和管理效率。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