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兴县多头大熊猫被猎杀,国家林业局已向川渝两地派出工作组督办此案。同时,多位知情者指控:重庆荣昌警方指使线人诱使当地村民猎杀大熊猫,其目的是为了破案立功。(12月20日《南方周末》)
多位专家均表示:大熊猫没有经济价值,所谓的“大熊猫黑市”根本就不存在。如此看来,如此大量的大熊猫,其实都是为一个子虚乌有的“黑市”而“冤死”。更冤的是涉案的村民,他们是大熊猫案中唯一的猎物,“猎人”猎取他们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自己的顶戴更加鲜艳!
案情触目惊心,而逐渐浮出水面的内幕更让人不寒而栗:不仅仅是那些“冤死”的大熊猫,甚至不仅仅是那些因此而入狱的村民,更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某些执法人员通过“制造案件”的方式,实现“破案目标”。“天下无贼”本是国家治安最高理念,意为建设一个人人守法的理想世界,而“大熊猫案”却是一个诱使守法者违法的典型案例。如果经调查属实,除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更重要的是为入狱村民“平反”,宣告其无罪。
执法者的“钓鱼”,当是源于“诱捕”概念,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诱捕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犯罪在先,执法者“引诱”在后;而不能引诱守法者犯罪,然后以此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大熊猫案”中,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先被执法者引诱,然后“犯罪”,再被抓捕。这是执法者为守法公民故意挖掘的陷阱。那么,在这样的情景之中是否还应当追究村民的“犯罪行为”?答案是否定的。
世间万物都是有着趋利性的,人类更不例外。如果某一个人成为他人眼中的“猎物”,总有办法让他“上钩”,而这不仅增加了社会的违法活动,更在多个层面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正是执法者对守法公民进行“钓鱼”的更大危害所在。守法者不应成为执法者眼中的“猎物”,这一点尤须执法者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