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12月26日《京华时报》)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确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及时给出的劳务派遣规范,无疑是对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益补充。
在笔者看来,规范劳务派遣是个及时的“紧箍咒”。
其实,《劳动合同法》有空子可钻,在华为辞职门事件中就初见端倪。因为低估了劳务派遣对《劳动合同法》以及现有劳动力市场变革前夜走向的负面影响,近期席卷全国大型国企到民企的劳务派遣旋风,已经超越了《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对劳务派遣规范和制约的范畴。
诚如论者所言,劳务派遣公司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双赢的代价,是大量老员工的情感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某种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问题上尚未有实施细则,正好被用人单位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所暴露。可以做出的假设是:即便没有在劳务派遣上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也必将找寻另一个合适而不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可能对他们产生的负面影响。
所以在笔者看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规范劳务派遣,是及时的“紧箍咒”。和用适当、准确的司法解释消除劳务派遣的负面影响一样,规范劳务派遣的规定和措施可及时有效地填补法律实施细则出台不及时的漏洞,防止企业大规模集体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出现。
所以我们相信,随着作为劳动法律体系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出台和推出,用规范劳务派遣的“紧箍咒”最小限度地以防止劳务派遣状况的蔓延、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做出后继补偿示范,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