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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给“一把手遭诽谤案”设两个“关卡”
·2008-01-08 23:45:40·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并赶到北京拘传记者。目前,中国记协已介入此事。(今日本报A15版)
这起事件到底如何发展,惹人注目。但笔者以为,我们在关注此事进展的同时,更有必要思考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因为一段时间以来,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比如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等,让人不寒而栗。
那如何最大限度地确保所谓的“一把手遭诽谤案”不再发生呢?我看得给这类案件设上两个“关卡”。第一个关卡是“立案审查制度”,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除了遭“诽谤”的一把手自诉外,凡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附带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为由欲立案侦办的,一律要报送上级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经同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后,才可正式立案。因为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数起事件来看,无不是由公安、检察机关打着“攻击当地的大好形势”、“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等旗号,在“受害人”没有出面的情况下直接介入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之前设上一道审查关,能有效防止公权力被滥用。
第二道关卡是“异地审理制度”,即在审理“一把手遭诽谤案”时,当地法院应予以回避,由异地法院进行审理。因为地方一把手被诽谤案若由地方法院审理,审判的公正性必然要打折扣。典型的如“稷山文案”“受害人”——山西省稷山县委书记李润山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功”说,事情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他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居然因为书记的“求情”法院就真的进行了轻判,要是李润山要求重判呢?
“立案审查制度”守的是“一把手遭诽谤案”的进口,以从源头上拒绝公报私仇现象的发生;而“异地审理制度”守的则是出口,以从最终结果上避免冤案的产生,但愿有关部门能修改相关法律,早一点给“一把手遭诽谤案”设上这两道关卡。
作者:吴应海  网络编辑:杨海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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