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遇到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表面上,深圳中院出台的规定为“同命同价”扫清了障碍,实则不然,该规定埋下“符合条件”的伏笔,使所谓的“同命同价”名不副实,请看两条硬杠:“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附加条件支配下的“同命同价”,显然不是公众所期待的“同命同价”。这一附加条件仍然设有身份限制,离彻底的“同命同价”仍然遥远。
可以断言,在最高法院并未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情况下,各省高院是无法从根本上突破底线的,深圳中院出台的上述规定显然也不能例外。(作者王石川 7月16日《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