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将“人肉搜索”入刑,出发点是好的。但笔者认为,在目前还不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如果强推“人肉搜索”入刑,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
什么是“人肉搜索”,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严谨的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谷歌公司的描述性界定:人肉搜索与刺青、美白、护肤、减肥等直接在人肉上施行的种种行为无关。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相对于传统的信息搜索,“人肉搜索”有什么特色?谷歌公司进行了描述:人肉搜索不仅可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的真相,为某某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
从这个描述性定义看,“人肉搜索”的本质与现实社会中的“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是一样的,只是它和网络信息技术结合起来了,让网络变得更加具有交互性、娱乐化。“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在现实中是不违法的,到了网络上就违法,这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实际上,“人肉搜索”仅仅是一项技术而已,它会导致什么后果,谷歌公司自己也不知道,所以用了“不求最好,但求最肉”来模糊它,什么是“最肉”?可能谁也说不清。技术是把双刃剑,但后果不取决于技术本身,而取决于人们怎样去使用。运用得好,“人肉搜索”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发现和传播真、善、美的工具;如果运用不好,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所以,我们应该以平常心来看待“人肉搜索”技术,宽容这个新事物。对利用这项技术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追究责任。如简单将“人肉搜索”入刑,无疑与“将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掉”无异,也可能使网络失去很多活力,不利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