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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更多关切权利公平
·2008-09-16 08:45:07·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显然更公平,因为个人的收入水平并不代表家庭的收入水平,以个人为单位 扣除个税,对“贫富分化”的家庭内部来讲,显然弱化着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公平性

■一定程度上,公民并不仅仅关心税赋的多寡,他们更关心对应的公共服务保障是否充足

近年来,个税改革备受关注,相关讨论亦沸沸扬扬。以笔者之见,个税改革之所以成为热点话题,除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经济利益外,深层次上更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权利。缴纳个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履行义务后,应享有对等的权利。

因此,才有了个税起征点调整过程中到底哪部分人受益的讨论,才有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呼声。当然,以个人为单位扣除个税,有着操作简化的便利优势。但当财政税收持续增长,且基本足以支持社会公共体系运行;当行业收入差距尚未改观、就业方式愈来愈多元化,且影响到家庭内部成员间以及家庭之间的“贫富分化”;当个税不仅仅再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依附个税义务产生了权利诉求的时候,推行“家庭税”无疑应进入政策视野。

社会经济发展的背后,永远伴随着公民权利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经济越发展,越应该关注民生,一方面促进公民个体间的权利公平;另一方面在于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

从前者看,“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显然比以个人为单位扣除个税更公平,因为个人收入水平并不代表家庭收入水平,以个人为单位扣除个税,对内部“贫富分化”的家庭来讲,显然弱化着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公平性。从后者来看,公民在缴纳了法定税赋之后,应享有对应的权利。换言之,即是换取对应的公共服务。从这个层面讲,围绕个税,更大的权利公平是公民能享有越来越完善的公共服务。

个税起征点调整到底惠及了哪部分人、“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等等,只是个税所产生的显性权利公平;能换取对应的公共服务,是个税所产生的深层的公民权利公平。一定程度上,公民并不仅仅关心税赋的多寡,更关心对应的公共服务保障是否充足。在一个完善和到位的公共服务体系中,税赋多寡或许不一定是社会焦点。

调整个税起征点以约束高收入群体为公共服务担当更多义务和责任,使低收入群体能在少支付税赋的前提下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深层次促进个税征收公平,这些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手抓个税改革的同时,另一只手须更稳健地托起公共服务的增长。只有如此,才深度吻合“统一、简化、公平”的个税改革目标,趋近税收的本质。

作者:燕云飞 申易发  网络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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