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拦或追赶车辆造成执法对象生命损伤,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乃至剥夺执法对象生存权与健康权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应属首要考虑因素,行政执法行为须从属于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
■要想减少强拦车辆行为,执法人员除不断强化尊重生命的意识外,更需制度设计来斩断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的关连
■由头新闻
从事交通运输被罚款1万元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和追截车辆。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出了“关于征求《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函”,公开向各部门征求对这些规范条款的意见。(9月18日《新京报》)
交通执法人员固然应当严格依法执法,但由于交通执法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在相关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情形下,如果交通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很容易因相关车辆逃避拦截与追赶而引发交通事故,从而给其他公民或拒绝接受检查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甚至造成生命损失。
近些年来,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因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规定,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与追赶,显然对避免因强行拦截或追赶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其实,禁止交通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拒绝接受检查车辆,并不意味着不处罚,也不意味着涉嫌违法车辆可以因此而逃避制裁。显而易见的是,在涉嫌违法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情况下,如果交通执法人员记录下车牌号,同样可以对其进行事后追惩,包括在涉嫌违法车辆拒不接受处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相比于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记录车牌号予以事后追惩,实际上是将执法转移到非道路的相对安全场合进行,这样的转移更能保证交通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包括车辆逃避检查在内任何违法行为均须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对交通违法车辆及其人员理当不枉也不纵。同时也须意识到的是,如果因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造成执法对象生命健康损伤,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乃至剥夺执法对象生存权与健康权的行为,因而应予以避免与禁止。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毕竟是第一位的,所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应属首要考虑因素,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
当然,减少乃至杜绝强行拦截车辆行为,并非单纯颁布相关规范即可有效实现。当前在一些地方出现交通执法人员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现象,除了因为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注重人员安全保护意识之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其试图进行权力寻租有关。
“权力越谦抑,民众越自觉。”因此,要想减少强行拦截或追赶车辆行为,执法人员除了要不断强化尊重生命、服务公众的意识之外,更需通过制度设计斩断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间的关连。唯有如此,交通执法不得强行拦截与追赶车辆规定才能令行禁止,公民才会自觉配合执法,共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