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政策补贴分三个等级
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144平方米以下二手房,可享1.5%政府财政补贴。
《意见》规定,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0.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此项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了解到,对于购房者的财政补贴,将在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领取。购房补贴一览表(以上半年均价4340元/平方米为例)
家庭购经适房标准调整
《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
《意见》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政策不是很合理,对人口较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公平。因此,《意见》提出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将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使用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房地产企业获减配套费
普通商品房项目,房企按期开工的获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平方米。
对于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
经发改委、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新闻背景 震后部分楼盘销售吃“零蛋 ”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的大环境下,2008年西安市房地产市场交易量下降,价格增幅减缓。以2008年上半年为例,新批商品房预售面积同比下降18%,商品房实际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0%,商品住房均价达到4340元/平方米,比2007年增长10.8%,增幅比2007年下降2.08%。
特别是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西安市房地产业受到严重影响,5月12日~31日日均成交量,比上月同期下降37%,比去年同期下降34%,有相当多的楼盘,特别是高层楼盘,震后一个月内几乎没有销售量,二手房市场也大幅萎缩,成交量仅相当于正常月份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