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除不符合国标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外,凡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均属召回范围内的“缺陷汽车”。■《法制晚报》
■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
1、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1、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2、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有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