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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加价不得超15%
·2006-12-26 04:42:01·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河北青年报消息记者袁志广)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日该局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做了明确规定。该政策于12月30日起实施。

  该实施细则要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冀中直、部队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在不超过25%的加价率范围内自行核定零售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经营中的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

 

 

作者:袁志广 版面编辑:陆征  网络编辑: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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