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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辉 实习生刘桂萍)石市某相机售后维修处将3部相机交给速递公司邮寄,不料价值3万余元的相机在速递公司手中被抢。速递公司表示,按邮资的6倍进行赔偿,货主则要求按原价赔。
速递时相机被抢走
据相机售后维修处米贵玲介绍,4月22日下午5点多打包三台相机(富士S3价13130元,佳能20D价13260元,佳能1Sis价4800元),交于石市某速递公司员工王秋瑾,要求邮寄到广州。
“我们以前有什么东西需要邮寄,都是找他们公司,所以大家都很熟了。在签订邮寄单时,都是对方填好,我们签字。”
第二天9时,米贵玲一开门,王秋瑾和一个同事就告诉她说,前一天下午在大门口相机被人抢走了,并在派出所报了案。
赔偿金额双方有分歧
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因为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米贵玲认为,速递公司应根据相机的价格进行赔偿,而速递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条款,只赔偿邮资的6倍,约200元。几经协商,速递公司答应赔偿6000元,但米贵玲仍对此数额不满意。
该速递公司经理马某表示,依照公司制定的条款,应按邮资的6倍进行赔付。最后公司答应赔付6000已经是考虑到丢失相机后对客户造成的损失。
律师说法
速递公司应按原价赔偿
石市开天律师事务所张泽军律师认为,速递公司依据的规定是自行制定的,属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根据双方的论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速递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因此,速递公司应按原价赔偿。
中国邮政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相机不是在邮递过程中丢失的,还未发生邮资关系,因此,不适合按邮资的6倍进行赔偿,而是根据速递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米贵玲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