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化妆品 受伤害也可获赔
·2008-10-08 00:14:23·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咨询人:王女士

■来电内容:

今年6月,我和妹妹去商场购物,路过化妆品专柜时,一位导购小姐极力向我推荐一种化妆品。经不住她软磨硬泡,我便在脸上擦了些,试用了一下,但没有购买。

第二天,我便感觉脸上有些瘙痒,并伴有发红现象。去医院一检查,医生说是用的化妆品过敏。可商场说只是试用,因此不承担责任。我的损害由谁来承担?

■案例分析  

分析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梁保东律师、安东律师:王女士因使用该化妆品造成损害,虽然是试用,仍可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经营者的商场应对该试用化妆品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防止发生危害。王女士试用该化妆品时,商场的导购小姐如果未尽到警示义务,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如果确因该化妆品的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而给王女士造成损害,王女士可以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个主体既可以是该化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还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文/本报记者任利

作者:  网络编辑: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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