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后索欠款 因超时被驳回
·2008-10-08 00:15:09·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案例

周某是省会一位个体商户,客户王某于1995年从他店内赊购了价值7350元的塑料颗粒,并打下欠条。因为王某一直欠债不还,周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称所欠货款发生于13年前,期间,周某只在1997年提过此事,其后一直没向他主张过权利。周某的讨债行为早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请求法院驳回。

■断案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韩颖:周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上所称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如果周某可以出示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从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但是,周某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提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周某只在1997年向王某追讨过货款。现在周某再向王某追讨货款,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再保护周某的权益,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签定欠条时,应当写明欠款数额、期限、利息、还款日期等,并由债权人、债务人签上姓名、日期。债权人应该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文/本报记者李媛

作者:  网络编辑: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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