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房遭“矮个”电梯
2006年8月,李先生经过考察,决定以3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西二环与槐安路交叉口附近某小区一套11层住房(期房),并很快到售楼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07年11月30日,李先生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电梯只安装到10层,他要想回家,坐电梯到10楼后还得再爬一层楼。难道以后每天都要爬一层楼吗?看着自己的新房,李先生哭笑不得。
随后,李先生多次找到当时将房屋出售给他的某房产公司,要求安装电梯到11层,但对方的答复是电梯只能安装使用到第10层。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房屋出卖人某学院以及售楼的房产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元。
二被告谁该担责?
昨日上午,该案在石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房产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作为另一被告的出卖人省会某学院却没有到庭应诉。
在庭审过程中,房产公司坚持称自己只是帮助学院代理销售房屋,真正的出卖人应该是学院而并非房产公司。
但李先生认为,房产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是委托代理机构,实际上则是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出卖人必须具有开发资质,学院没有开发资质,也没有出售的资质,房产公司和学院应当是一种联合开发的关系,二被告应共同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业主知道吗?
“据我们了解,10层和11层以前是跃层房,所以电梯只通到10层,后来因为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不能过大,所以变更了设计。”房产公司的代理人称,据他了解,工作人员已将设计变更通知了李先生。但其未能在法庭上提交相关证据。
“设计确实有可能发生了变更,但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变更通知,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对于房产公司的说法,李先生当庭予以否认。
随后,房产公司的代理人出具了一份有李先生签字、上面写着“对小区建设、周边建设无任何异议”的协议,用以证明李先生对11层无电梯没有异议。他还提到,合同中有约定,设计变更影响到使用功能的时候,业主可以选择退房或签订补充协议。
李先生则称,这份协议当时是房产公司有意诱导其签订的。在验房时,他已经在验房单上注明“11层无电梯”的字样,也因电梯原因没有收房。
“现在房价已经涨这么高了,我不会退房。”李先生认为,自己花30多万元购买房屋,就应包括完善的附属设施,但出卖人和房产公司交付的设施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给自己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大大降低了房屋的综合品质和价值,两被告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