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所卖判决书 两年没生意
·2008-05-16 02:48:55·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经理高发生在冷清的中介所前    

“7万元的债权判决书,如果你出三万五,它就归你了。要回的钱也全归你。”石市大郭镇于底村一村民开了家出售法院判决书的中介所,但开业两年来没做成一笔生意。工商部门表示,工商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注册买卖判决书营利机构的部门,该中介所目前无照经营。

中介所出售法院判决书

14日12时许,石市和平西路大郭村附近的便道旁,一面写有“出售判决书中介所”的白色条幅引人注目。条幅后方,一间破平房、一部电话机便是这个中介所的家当。

“2003年,我侄子与人争执被打成伤残,法院判他获赔5万元,可因种种原因,这笔赔偿款一直没拿到。”中介所经理高发生说,当时他想,可以将法院下发给侄子的债权判决书有偿转让给其他人,让别人帮自己讨债,“这样我们也可以拿回点钱。”

几年过去了,债权判决书一直没卖出去。在此期间,高发生认识了不少同样想出售判决书的人。高发生觉得,自己可以开一个专门的中介,帮助联系买家。

2006年,高发生的出售判决书中介所开张了,但他一直没有申请下来营业执照。

两年没做成一笔生意

高发生说,中介所成立后,不少因债权判决书执行不了想出售的人找上门来。

家住棉六的卞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卖家。“我一星期前路过大郭村附近时看到这个中介,得知有这项业务时,我也将我的债权判决书登记了。”卞先生说,他最近要买房子,打算将手中一份赔偿额7万元的判决书卖出,“我想三万五把它卖出。如果买家能将赔偿款讨回,那么钱就归买家了。”

两年来,不断有人到中介所咨询,卖家登记人数也不断增多,但买家少之又少。高发生说,两年来,中介所没做成一笔交易,但他还准备继续将中介所开下去。

专家对此看法不同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吕中行对于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持反对态度。他认为,法院判决书记录的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确定的,在执行阶段义务主体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变更,但权利主体在执行阶段变更还无法律依据。吕中行认为,判决书不是简单的债权文书,不同于一般的有价债券,不具有市场流通性,“这样的行为也有损司法尊严。”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邢庆军律师则观点一致,他们认为拍卖判决书可行。他们认为,买卖判决书的实质是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如果判决书的内容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协议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转让行为就不违法。

此类中介目前无法注册

对此,石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王增军表示,买卖法院判决书是否合法,目前法律还未明确规定,“但是买卖判决书并不等同于债权转让,目前的工商部门行政法律法规还未规定可以买卖判决书。”

王增军说,根据目前的国民经营情况分类,工商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注册买卖判决书营利机构的部门,该中介所目前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文并摄/本报记者祝珊珊

作者:祝珊珊  网络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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