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农民工可落户石市
·2008-05-16 02:58:47·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本报讯(记者彭丽晗)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可在石市落户,享有住房公积金……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农民工在求职务工、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

农民工将可落户石市

石市将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

按规定,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适当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同时,实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

农民工也将享社保

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石市将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上,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续接;同时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将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原则。”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意见》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民工将有住房公积金

《意见》要求,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

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主住房。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意见》要求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职代会要有农民工代表

《意见》要求,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作者:彭丽晗  网络编辑:孙毅
相关新闻
请您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