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张领军)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但毕业后却未能顺利就业,山西某大学的毕业生晓贾(化名)遂持就业协议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安排工作。日前,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晓贾的诉求均被驳回。现正值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找工作高峰期,法官在此提醒,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签约须谨慎。
就业协议咋不管用?
晓贾是山西某大学2007年应届毕业生。去年3月下旬,晓贾和学校以及井陉矿区某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同意晓贾毕业后到其厂工作。在三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此协议无效。
去年5月19日,用人单位通知晓贾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等于2个月内来厂报到。但因其他原因,晓贾报到时未能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但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学校开具的证明。晓贾拿着学校出具的证明到工厂报到时,工厂为他安排了体检和住宿,并宽限三日提交毕业证等原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晓贾在期限内没能交上。后来工厂就没给其安排工作。
有学校开具的证明证实自己系该校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却仍不予安排工作,晓贾感到很气愤。去年10月份,晓贾持就业协议书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为其安排工作。
两审为啥都被驳回?
井陉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山西某大学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发出要约,毕业生承诺到用人单位工作,是平等主体间所达成的民事合同。
晓贾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晓贾到工厂报到,工厂接收了他,双方已履行了就业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和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晓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晓贾不服,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日前,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签了就业协议不等于万事大吉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签了就业协业不等于万事大吉了。晓贾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则类似于“夫妻协定”。“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即毕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法官提示,目前,由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为双方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隐患。
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应注意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