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车周刊 >> 话车 >> 正文
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2007-11-08 00:59:56·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交通事故的分类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有关工作时限
  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有关复议规定
  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文/综合
作者:  网络编辑:杨海翠
加入收藏夹】【发送给好友】【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