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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 法律保障职教质量
多元配置职教机构
各级政府,包括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搞好职业教育的责任,这不是教育部一个职能部门所能胜任的。比如,护士和护理学校,需要卫生部和教育部合办,或教育部委托卫生部来办。
对于这种协作关系及运作程序,职业教育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员,质量是否合格,不是由教育部或学校说了算,而是要由社会职能部门和各个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说了算。
因此,职业教育的举办者只能是需求单位或部门。
为了避免这种浪费,教育制度规定,中学毕业后,国家强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学生开始分流,即70%的中学生开始进行职业教育,10%的学生在大学阶段开始转向更高层次的高等专业技术学校,其余20%在大学毕业后一般就职于科研部门。
相对于德国来说,这种教育结构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若高科技人才过多,超过了国家财力承担能力和需求的程度,必然导致人才外流和浪费。目前,德国这种70%-80%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结构,得到了德国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遍认可和欢迎。
企业承担职教投入
由于职业教育的主体是企业,所以职业教育的投入也主要由企业来承担。据德国官方统计,2004年德国参与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企业有62.2万家,2003年至2005年,企业在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投入均为276.8 亿欧元。而公共财政(包括联邦和州),在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投入,在上述三年分别为31.57亿、31.15亿和28.15亿欧元。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统计,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对各种职业教育的总投入2003年为68亿欧元,2004年为71亿欧元,2005年为66亿欧元,这其中不包括国家对小学、文理中学和残疾人学校(德国人将其称为"特殊学校")的投入。
科学研究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系统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管理的多层次(包括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商会和行业协会、大企业的负责人),还牵涉到各种行业,包括工业和传统手工业、农业、服务行业。要求职业教育增加新的内容或专业,并为此制定新的教学大纲,设立了专门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这家研究所每年必须提出研究规划,研究课题也必须经过教育部的审核和认可。
■文/本报实习生申晓飞 郭世昌 ■制图/李琳
■本版供图/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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