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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行贿无罪”成腐败反面范例
·2008-04-01 01:00:39·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2007年,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仍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行贿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本报今日A15版)

有专家指出,行贿行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但获利却非常惊人,是以造成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成为一种“潜规则”。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行贿人行贿15次竟保“乌纱帽”,虽是极端个例,但其“行贿无罪”的反面范例效应却需警惕。

按最原始的“蛋先生鸡还是鸡先生蛋”的逻辑来推理,似乎难辨行贿人和受贿人究竟谁先“引诱”谁,谁是原罪者。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所以,问罪一起受贿案,收受双方应等同“待遇”!

《刑法》规定,在犯罪构成要件上,行贿罪较之受贿罪门槛更高——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而受贿则收了就是罪。在刑事责任方面,行贿罪较之受贿罪判刑要轻。即使是明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人,也可利用“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以检举揭发受贿人为名,轻易逃脱处罚。

而如此这般,一切行贿者很容易将行贿15次仍保“乌纱帽”者视为“偶像”而效仿,套用这个腐败公式来轻易脱责。可以预见,行贿之风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不易遏制的局面。

从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立法实践来看,行贿受贿同罪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因此,正视行贿行为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动因作用和本源性,贿赂双方应同罪同刑。

■漫画/张兮兮

作者:  网络编辑:!Think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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