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高寨村的刘女士,因为迟接6岁的女儿妮蛋放学,被幼儿园通知交5元钱。因刘女士拒绝交纳,妮蛋一天两次被园长通知回家取钱。(6月21日《河南商报》)
“我还以为开玩笑。”刘女士告诉女儿说,自己会迟些将钱交上去,让女儿到幼儿园去上学。但5分钟后,女儿却哭着回家说再也不上了。
刘女士何以会认为是“开玩笑”呢?因为幼儿园不可能具有行政处罚权,凭什么罚款?这是法律常识。幼儿园岂应不知?同时也正如刘女士所说:“我们的学费还没到期呢?”学费既经交纳,刘女士、幼儿园之间也就建立了契约关系,幼儿园凭什么单方毁约呢?可幼儿园拿出了另一套“常识”——“你们迟了5个小时接孩子,就该交钱。”——但未拿出相关文字条款,或许这也算“潜规则”吧。这当然让刘女士想不通。
刘女士即便迟接孩子有过错,但也错不至孩子要被停学,孩子总是无辜的,但无辜的孩子就这样“一天两次”地“被园长通知回家取钱”,以至最后“哭着回家说再也不上幼儿园了”。对孩子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客观实在而又难以估量的。当一切向钱看的时候,这样的幼儿园还能够说是具有“爱幼”的职业操守吗?
当记者问及5元钱是什么钱的时候,幼儿园先说是“照顾妮蛋……比平时多工作了5个小时,是加班费。”之后又说“欠缴5元钱的加班费用不是主要原因,而是因为刘女士拖欠下个月的学费。”但当刘女士提供了一张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到本月24日才到期”时,幼儿园又称“从这个月开始,要提前3天收费。”真是何来半点真话、诚实?“欲加‘罚款’,何患无辞”?所谓“身正为师,学高为范”,又何以教书育人呢?
试问:面对幼儿园如此举动,刘女士是在送女读书,还是在送女作“人质”让“绑架”、接受污染来着呢?!■漫画/张广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