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3日《河南商报》)
不能否认此规定的良苦用心,但必须看到,此规定有多重尴尬。
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但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法律法规的最大特色在于具可操作性,而如果将乘客不让座车长可“拒载”并“罚款50元”写入法规则会降低了法律的实施刚性。
假设某人拒绝让座,车长有什么权力将其赶下车?——乘客与公交公司是有契约关系的。赶下乘客,公交公司反而违法。假设某人拒绝让座,谁有权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而公交公司显然没有行政处罚权。
退一步说,假使乘客不让座车长可“拒载”并“罚款50元”可行,我们再来归谬。
假设某人拒绝让座,并不是他不愿让,而是他恰好生病了。这时,你令人家让座是不是有点不人道?——如果生病的人可以不让座,那么所有不让座的人都有理由:我生病了!——难道乘公交还要医院证明吗?假设某人拒绝让座,即使是故意,公交公司也拿他没办法。赶其下车——他坚持不下,僵持着浪费乘客时间怎么办?罚款50元——他身上就带了一块钱,且还投了币,你怎么罚?寄罚单——有法律要求乘公交要带身份证吗?一个不知姓名的乘客如何寄罚单呢?
提倡尊老爱幼,鼓励公交让座,这没错且应大力弘扬。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钥匙,有时道德的力量未必不如法律来得强大。最好还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希望郑州有关方面三思而后行。
■漫画/张兮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