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一家传染病医院作为乙肝孕妇“定点收治医院”,其他医院均不得收治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的孕妇,不得对此类人群接生。日前,山西太原市卫生局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轩然大波。(8月4日《东方早报》)

2004年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于2004年4月2日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张先著的胜诉来之不易,胜诉的结果虽未改变既定事实,但这起诉讼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低估。事实上,随后反对“乙肝歧视”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指标将被罚1000元。
本以为,“乙肝歧视”从此会成为历史性名词,没想到,一纸“红头文件”又“孕育”出一个“乙肝歧视”,且冠以“为保护乙肝孕产妇”之名。医学专家认为,乙肝孕妇“定点收治”无法律依据,同时,“完全没有医学上的科学根据”。对此的“回音”却是“如果她们认为这是对她们的歧视,那就是对她们的歧视,我们也没办法。”对乙肝孕妇“定点收治”,其实是借“关心、保护”之名“孕育”歧视。
“孕育”歧视容易,消除歧视难。为何不让此种“孕育”“胎死腹中”呢?难道要等到歧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再次让民众支付高昂维权成本吗?诚然,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程序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但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将形形色色的歧视消除在萌芽状态呢?
各种歧视,着了“保护”之色,抑或权力护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在产生之初,容易被人忽视,一旦,歧视成为“惯例”,再去消除,难度更大。从源头上消除歧视隐患,阻止歧视的“诞生”,是节约维权成本之举,更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为此,要大力清理违法违规文件,预防权力干预下的歧视。 ■漫画/张兮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