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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短两要打板子
·2008-03-09 23:11:07·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再过几天就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无论中外历史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搀杂使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现象,都是存在的。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历史上是何如对商业欺诈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

国家依照法律法令进行市场管理

  唐朝诗人元稹《估客乐》写一个将要从事商业新手,“入户辞父兄,父兄相教示:交关但交假,求利莫求名”,“火伴相勒缚,卖假莫卖诚”,“亦解市头语,便无乡里情。鍮石打臂钏,糯米吹项璎。归来村中卖,敲作金石声”。这是说,他的父亲和兄长教导他说,卖东西必须卖假的,这样最能赚钱;商人之间也不要以诚心相待,留着心眼。这个年轻商人一旦经商,便一点情分也不讲,拿石头、糯米为原料假造玉器,欺骗老实的农民,赚了不止10倍的利润。可见,历史上奸商也不少。
产品上注明工匠名
  那么,在历史上,由谁来约束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使他们在生产和销售中诚实不欺呢?
这首先是政府的责任。中国历史上很早就由国家强制进行市场管理,严格产品责任。比如秦王朝的法律要求在产品上要注明制作官署或工匠名,以便于查究生产者的责任,即所谓“物勒工名,以考其诚”。产品每年评比一次,对“省殿者”,即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者,要处罚,责任人要交纳铠甲、盾矛以及绦带。连续三年为下等者,加倍惩罚。
定期校验度量衡
  市场交易必须要有准确的度量衡,历代对于官定的度量衡的准确一直要求甚严。唐朝《关市令》规定: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私自制造不合标准的斗、称、尺等,笞五十,由此获得私利者,以盗论罪,制造出售不合规格、质量低劣、数量不足的商品的,各杖六十。到宋元明清时,对于度量衡的制度更加细化。宋朝规定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元明清时期,未经官方检定的度量衡不能在市场上使用。明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强调凡市上通行的度量衡,都必须经官府校勘,烙印。
尺寸不足要打板子
  对于缺斤短两之类,也有很重的处罚。唐朝的主要法律《唐律》中还专设《诈伪》一篇,其中对假冒伪劣商品从质与量即“行滥”与“短狭”两个方面论罪,所谓“行滥”是指商品“不牢不真”,质量存在缺陷,“短狭”即纺织品尺寸短狭,或幅宽不足之类,数量不足。两罪一经发现,不仅要将商品没收,对当事人还要打板子,即“杖六十”。对于在监管的官吏的处罚更重,要“杖七十”。唐朝还颁布过有条件退货法令,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标准,“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明朝时期法律规定,“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没官”,就是说,对缺斤短两,质量低劣商品的生产者,要打50大板,产品还要没收。
特殊商品实行专营
有些王朝还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管理,甚至实行专营,禁止作假,比如食盐,药品等。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知情不办与造假者同罪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对于市场管理人员规定了很强的责任。唐律规定,禁止强买强卖,垄断物价,故意抬高、压低物价,由此获利者,杖八十,市场管理官吏评定物价不公,按偏贵偏贱的数额,以赃论;官吏由此取得私利者,计赃以窃盗论;私造度量衡,有关官吏知情而不处理的,与造假者同罪。对度量衡器具,管理人员失于校勘和烙印的,也要分别处以打四十至七十大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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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发芾  网络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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