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是十分苛刻严格的。对于违犯者,不是按照民事法律制度予以处罚,而是按照刑事法律制度,处以刑罚,予以体罚。当然,由于专制王朝的腐朽性,法律的规定往往不能得以执行,奸商恶吏勾结起来侵害消费者的事总是不能完全避免。
商会等民间组织亦有监督作用
治理假冒伪劣等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除了依靠国家之外,历史上中外还依靠商人自身的力量,即依靠他们形成的同业公会或商会,通过商人之间的监督来解决。
利用商标防伪
商会在欧洲出现于9世纪。行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严格规定产品数量、质量、规格、品种、成本价格等。成员必须遵守行规、行约,对搀杂使假或利用价格手段牟利者,行会将给予严惩。为此还专门设立法庭。行会还要求手工业者把商标安在他们的产品上,以保护消费者不受假冒伪劣产品侵害。这样,追究责任也就相对容易,而有此约束,手工业者也不敢冒险在质量上耍猫腻。这样的结果是,一些质量出众的手工业者,形成了自己的品牌,这就是品牌和商标的由来。此后,针对品牌的假冒出现了,欧洲的商标保护也是从这时候开始逐渐建立完善的,以至于形成今天完善的商标法。完善的商标法也是打击假冒的利器。
各行业统一标准以防欺诈
由商会约束商家进行行业自律,在中国也是一样的。在苏州,酒行的商人担心分量价值短长不一,就于道光二十四年设立醴源公所,各行统一标准,使无欺短之私;未曾注册的酱店往往“代牌营私,偷造酱货”,以致质量低下,销售不畅,酱业商人就于同治十二年创建酱业公所加以整顿;在上海,珠玉业新汇市公所成立后,“珠宝玉器各商入市贸易者,莫不以信实为之,凡属赝品,概不准携入销售,致为本汇市名誉之累。
在河南唐河赊旗镇,山陕会馆马王殿前的一块立于1724年的石碑《同行商贾公议戥秤定规概》记载说,由于战乱之后商业初兴,那时的商业规则很不完善,连称量货物的单位都不一致,有十六两秤,还有十四两和十八两秤。有的商人投机取巧,在秤上玩弄花样,牟取非分的利益。在两百多年前的赊旗镇,呵斥这种行为声音最大的,不是客户,不是消费者,而是其他商人。他们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更侵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把正当经营企业的名声也搞坏了。
于是,当时所有的商人“齐集关帝庙”,公议“秤足十六两,戥依天平为则……公平无私,俱各遵依”。对于不守规矩的,先用民间的办法处罚:罚戏三台;再不行就“举秤禀官究治”。为了保证规则长期有效,商人们刻石立碑,希望“永除大弊”。商人的努力形成了诚信的经商环境,当地成为重要的商业中心,乾隆年间,已经成为商业巨镇。
■文/梁发芾
■漫画/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