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66)民秘字第14号文件中陈述了这样一件事情:1966年,唐山市栗园人民公社双庙村地主郑庆元的子弟(在北京工作)告知生产队干部,说地下埋有银元,并表示“此物是剥削来的,应归还群众”。生产队干部组织人进行挖掘,果然挖出了散银六十多枚、银元二千五百四十元,共兑换了人民币三千六百余元。这笔钱该怎么处理呢?生产队干部犯了难,于是到市人民委员会请示。
市人民委员会接待室转给市财政局处理,市财政局又向上请示省财政厅,得到的答复是“财政无此项规定”。市人民委员会接待室又把此件转给市民政局。究竟是把此款项是应该上交国库还是应归生产队,还是另有其他处理办法,市民政局也“不明确”,于是请示省民政厅。省民政厅(66)民社字第25号文件给出了处理意见:“以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奖给本家,并对本人去信表扬,其余部分归生产队做公益事业或支持生产之用。”
在同一年,无极县七汲公社西汗大队群众揭发地主闫严峰藏有银元,交出后共折款1494元。省民政厅给出的处理意见也是从中抽取一部分给本人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归大队,对揭发人给予表扬。
■文/本报记者贾立芳
■资料来源/河北省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