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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埋藏的银元充了公
·2008-04-07 01:20:04·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笔者在河北省档案馆查阅档案的时候发现,与其他厚达数十页、上百页的案卷不同,编号为935—3—403的案卷很薄,还不到十页,但里面却涉及到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以及地方民政局和财政科。这么多部门的往来公文围绕的都是一个主题,那就是地主埋藏的银元该怎么处理。

唐山市民政局(66)民秘字第14号文件中陈述了这样一件事情:1966年,唐山市栗园人民公社双庙村地主郑庆元的子弟(在北京工作)告知生产队干部,说地下埋有银元,并表示“此物是剥削来的,应归还群众”。生产队干部组织人进行挖掘,果然挖出了散银六十多枚、银元二千五百四十元,共兑换了人民币三千六百余元。这笔钱该怎么处理呢?生产队干部犯了难,于是到市人民委员会请示。

市人民委员会接待室转给市财政局处理,市财政局又向上请示省财政厅,得到的答复是“财政无此项规定”。市人民委员会接待室又把此件转给市民政局。究竟是把此款项是应该上交国库还是应归生产队,还是另有其他处理办法,市民政局也“不明确”,于是请示省民政厅。省民政厅(66)民社字第25号文件给出了处理意见:“以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奖给本家,并对本人去信表扬,其余部分归生产队做公益事业或支持生产之用。”

在同一年,无极县七汲公社西汗大队群众揭发地主闫严峰藏有银元,交出后共折款1494元。省民政厅给出的处理意见也是从中抽取一部分给本人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归大队,对揭发人给予表扬。

■文/本报记者贾立芳

■资料来源/河北省档案馆

作者:贾立芳  网络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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