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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政府发文鼓励全民创业
·2008-01-09 03:26:43·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日前,《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通过,规定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石市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这是石市第一次出台鼓励全民创业的系统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必将激发全市人民创业热情,促进市民充分就业,推进石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见》起草人之一、石市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吴玉昌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创业优惠1 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管理费

  《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为让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时没有后顾之忧,在制定政策时我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这就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吴玉昌表示。
  《意见》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同时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

创业优惠2 留学回国人员: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留学回国人员一般都是高学历、高素质人员,为了引导、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同时让他们学有所长,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石市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吴玉昌介绍说,留学人员回国在石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当地政府在用地、借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创业优惠3 下岗失业人员:“3540”人员创业有补助

  《意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现有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由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
  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创业优惠4 公职人员:辞职创业给予经济补偿

  “以前公职人员想辞职创业却不知道如何申请、需要履行什么程序、是否有政策支持,《意见》对公职人员辞职创业进行了明确。”吴玉昌说。
  《意见》鼓励公职人员、科技人员辞职创业或兼职创业。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批准,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创业优惠5 转业军人:创业有免征营业税

  《意见》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创业优惠6 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交工商费

  鼓励农民创业,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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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晗  网络编辑: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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