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被拆迁房屋经评估后,其补偿费直接补给农民个人,宅基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内各区被迁村民安置,由辖区政府负责,所涉及的村庄列入石市2008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计划,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拆迁安置补偿由相关开发改造项目单位承担,但铁路、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先行拆迁补偿并满足铁指办规定的时限。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安置。特殊情况需安置的,经认可,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实行)》(石政发[200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发[2007]92号)执行。
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不予补偿。
■市政公用设施:
产权单位自行安置
拆迁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拆迁为社会服务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经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对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特殊建筑物的拆迁,其补偿安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临时建筑补偿:
超期临建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未超过2年的临建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期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临建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生产、营业性用房:
停产停业补助费
以上年度月均工资标准执行
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评估后经铁指办确认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助费,按照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计发期限为实际过渡期;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期限为6个月。
■文/本报记者彭丽晗
■摄/本报记者崔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