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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保证金”
·2007-08-05 01:03:08·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陕西宝鸡市群力中学规定:有谈恋爱迹象的学生要向学校交纳一定费用,“即使双方之一转了学,另一个人还得交300元。”该校吴校长讲:“……就得交钱;在一学期之内,双方不再保持恋爱关系,学校将退还所交的费用。”引起学生和家长不满。(8月3日《华商报》)
说是早恋就是早恋,不是也是,日前南京一所中学就发明了个“疑似早恋”的新名词;说不是早恋就不是早恋,是也不算——只要交钱,而今陕西宝鸡一所中学又推了陈出了新。
这个钱,名之为“保证金”,公安机关是收过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通过交保证金保释的;学校终究不愧是教了鲁迅《拿来主义》的,竟活“教”活用——“拿”了“来”!   
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是曾享“专政对象待遇”的。而学校如此“拿来”,又是在视学生为什么?又放自己于何位置了呢?
  ——高高在上,高到云里雾里!
  ——自然也就对诸如:学校和学生应有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学校所肩负的“授人以渔”教育责任、学生并无经济来源的常情常理、学校并不具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权限、国家三令五申不得乱收费的明令……等等,无从看见,或视而不见了!   
而“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怎么才能使这些“育人者”不脑袋一拍,就令公众一头雾水呢?
作者:于湘  网络编辑: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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