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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应打破企业的“囚徒困境”
·2008-04-22 05:21:08·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据修改内容将其更名而来。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月21日《重庆时报》)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出台前,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并非白纸一张,相关的法律、条例有《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就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的内容和侧重而更名得来。那么,为何在原有法律、条例存在情况下,食品安全问题会层出不穷,而食品安全法草案又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无疑成为了判断食品安全法草案效果的一个必要视角。

首先,为何在原有法律、条例存在下,食品安全问题会不断出现?原因可概括为一些企业面临的“囚徒困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生产成本低,公关后被处罚的可能小,而那些正规企业,不仅生产成本高,且被执法检查的力度也大,此时一个感知到生存环境的企业会如何选择呢?是保持集体理性,坚持生产合乎要求的产品,还是坚持个体理性,以较小成本获得更大收益?在“囚徒困境”中,企业通常会选后者。

既然,“囚徒困境”是企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个原因,食品安全法就应具有打破这种困境的力量。一方面,必须完善规定、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必须提高违法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囚徒困境”下,生产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在于其铤而走险的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正是这种经济理性让生产者放弃了道德理性。故此,食品安全法也应通过惩罚性的赔偿,来增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者的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

食品安全法要打破企业生产面临的“囚徒困境”,就需要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严密、可行,保障法律的执行落到实处,法律的效力能够对执法对象产生深远影响。

       否则,脱离了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缺少了执法必严的严格执法,缺少了具有杀伤力的法律效力,那些生产假冒伪劣的企业根本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这也是为何食品安全法草案刚开始征集意见和建议时,一些网民就对此充满担心的缘故。

作者:乾羽  网络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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