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这一事件终将水落石出,被揪出来的责任人也将受到严处,但以深圳市20万只摄像头和全国各大中城市数不胜数的摄像头数量看,即使该事件水落石出,也很难消弭公众的恐慌。事件暴露出“隐公”与隐私的双重盲点。
所谓“隐公”,姑且用来意指隐藏于公众背后的公共视频监控及其自我管理。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等考量,摄像头被我们引进来,成为公权力在“三维空间”的监控者。但与监视系统配套的安装和使用法律法规及拍摄信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却没有与摄像头增量齐头并进。以深圳这个摄像头为例,公安、交通、城管等10多个部门拥有使用权,足以说明安装使用的无序。据既往经验,多头使用结果往往会留下管理漏洞。
诚如有专家分析,偷窥事件中,“某些个人显然在行使职务时利用公权完成了侵权的动作”。这是另一类“隐公”——在这个过程中假公权而满足了私欲。当然,不是说这种“假公济私”在其他领域就清白若纸,而是说公共视频监控领域因为事涉公民权利和隐私,应重点防范公权突破界限。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这个领域反倒成了对公权约束松弛的领域。
在公民隐私方面,一部单独的专项法典尚属空白,个人信息与公民隐私也尚显含混。在公民隐私若隐若现于几条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情势下,公民隐私权无从系统界定,进而不被公权或商业利益所重视,几乎是一种必然。监控道路状况的摄像头转向了住宅楼,与公共机构掌握大量公民信息而又泄露没有质的区分。
在偷窥事件中,或许人性之恶的放纵令人义愤,但“隐公”与隐私的双重盲点则尤其需要重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称:“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因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才放纵了人性之卑劣或者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