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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杀病女”引发伦理和法律的现实追问
·2008-06-12 06:06:35·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因为无力支付重度脑瘫女儿的医疗费,2007年1月19日17时许,李道红骗女儿吃下200多片安眠药,并用毛巾将其捂死。6月10日,李道红杀女案在海淀法院开庭。(6月11日《新京报》)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正是基于生命神圣,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也正是基于生命神圣,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李道红非法剥夺患病女儿的生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触犯了国家刑律,自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我们不能漠视一个现实:一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为什么会获得社会的广泛同情,甚至“所在村庄的村民,集体向法官写信请求轻判”呢?

无可否认,20年来的病患严重桎梏了病患者本人和她的母亲。如果不是被逼“走投无路”,谁会相信李道红会亲手杀死女儿。

通过新闻看到,“我带小菲到北京是看病的,我如果不想要她,不用等照顾了21年之后。……家里太穷,住不起院,我一时糊涂,想让她安安静静地离开人世。”“……母亲常躺在床上掉泪,说如果妹妹会走路,会说话,或手灵活,哪怕有一样也好啊。她总担心,如果哪天自己不行了,没人照顾妹妹……”

疾病和贫困阻挡人类迈向自由时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贫而犯罪的报道已经不少。像这种一两年不能治愈的疾病,拖垮的不只是患者本人。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可不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出口,比如成立某种基金,由国家或某些社会团体来收治并供养呢?

从本案中,我们似乎还可以看到“安乐死”争议的影子。虽说实施“安乐死”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比如谋杀。但“事物都有两面性”,片面、过度地保护生命权有时恰恰暴露了对生命的不尊重。学界曾有观点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

在“安乐死”未入法的今天,李道红要承受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更多的还有伦理上的责难。本案引发的关乎伦理和法律的现实追问值得我们持续思考。

作者:■鲁开盛   网络编辑:樊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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