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务员正常退出的问题,人们之所以高度关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前一些地方公务员的退出存在不正常现象。比如,近日河南商丘市政府针对机构工作人员严重超编问题,出台了一份有关公务员退出的文件:公务员辞职创业可按照其本人“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此,人们纷纷质疑:政府凭什么拿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鼓励辞职经商的公务员?
事实上,类似商丘市的做法,此前在湖北、江苏、安徽等省份的一些地方都出现过。值得注意的是,每每这些规定一问世,都会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风波。为什么呢?皆因这种通过“多拿工资”或“发巨额补贴”等鼓励公务员自动辞职的做法很不科学。
政府的钱来自纳税人,按照公共财政的含义及其宗旨,这些钱是必须花在纳税人身上的,是要为老百姓的利益和福祉着想的。而公务员的辞退包括劝退,是机制和管理的问题,而不是一种经济行为。部分政府部门因自身机构臃肿和人员超编,竟要拿老百姓的钱去辞退公务员,这叫人难以理解。
从法律角度看,自愿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况。而显然,一些地方公务员辞职时,获得的经济补偿多达几万甚至十几万,这是有违法律精神的。那么,我们怎样建立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呢?笔者以为,应该引入淘汰竞争机制。
多数待遇优厚的单位或部门,如果离开了淘汰竞争机制,注定会“请神容易送神难”。2000年以前,各地政府就在对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人浮于事的问题进行改革,多年过去了,政府部门尤其是那些“油水”较多的部门,仍然人员超编,甚至在编不在岗现象严重。而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部门待遇好,人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用人机制过于僵化,更在于这些部门缺乏一种淘汰机制。
在一个充满竞争、人才不断涌动的社会,没有淘汰机制的人事管理显然是落伍的、不正常的,因为在健康的人事管理机制下,不但请神容易,而且送神也容易。不仅如此,这种机制是否是灵活的、充满生机的、具有竞争力和淘汰力也很关键。相比而言,为什么很多企业尤其是跨国大公司,几乎不存在人员超编、人浮于事的现象呢?因为他们有严密的、科学的淘汰机制。
事实上,利用淘汰机制来辞退那些不作为的公务员,在韩国已有可借鉴的经验。据《环球时报》报道,2007年3月份,韩国首都首尔市政府发起了“3%公务员淘汰制”的行动,此举得到其他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效果不错。这里的“3%公务员淘汰制”,是指韩国16个主要行政机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务员,并派他们去做一些单调乏味的工作,如捡烟头、监控大街上尾气排放太多的汽车等等。如果这些公务员在工作上没有任何改进,他们就要遭淘汰。显然这种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