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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探头”取证有两个程序疑点
·2008-06-25 07:27:07·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为“专门对付那些闯入公交车专用道的车辆”,南京市交管部门最近在当地一路公交车上安装电子监控装备,由司机抓拍擅入车辆的图片,并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曝光平台。(6月24日《现代快报》)

对上述做法在查处违章方面的良好效果,笔者毫不怀疑,且认为非公交车擅入公交车专用道,确实是需要处理的问题。但仍觉得,“良好的效果”以及正义的初衷,并不足以完全保证这一做法的合法性,至少,就法律程序而言,它存在两个疑点。

很明显,利用探头抓拍违法车辆并给予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依据《行政处罚法》,这一行为实际上包含了“取证”(抓拍)和“执罚”(罚款、扣分等)两个环节。那么,在这里,交管部门此举的实质便是,把“取证”这一环节,转交、委托给了公交司机施行。这合乎法律程序吗?

首先,应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并不禁止行政处罚的委托施行,但问题是:公交公司是否属于上述法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公交司机是否属于“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是第一个程序疑点。

进一步看,《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于是,第二个程序疑点便在于:由公交司机施行“收集证据”(抓拍),对于被抓拍的其他司机来说,是否足够“全面、客观、公正”,并且无“直接利害关系”?

       显然,此处的疑问更为明显:一方面,由(公交)司机抓拍(其他)司机,从职业身份上看,有“自己做自己案子法官”、违反基本正义原则的嫌疑。另一方面,同为一条道路上驾驶车辆的司机,公交司机和其他司机之间显然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既如此,利用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一方去搜集另一方的违法证据,程序公正何以保证?

“正义不仅要实质地实现,也要合乎程序地实现”。笔者以为,在彻底消除上述两个程序疑点之前,对于“公交车装探头抓拍违法车辆”,还是缓行为宜,至少不应匆忙推广。

 

作者:张贵峰  网络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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