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 >> 精彩时评 >> 正文
循环经济不能“不经济”
·2008-06-27 01:25:37·来源:河北青年报·浏览: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该草案删去了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规定。有委员质疑称,累进定价可更有效的节约资源,国外不少国家都采取此方式,且技术上没有不可实施的问题。(6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被删除的内容是“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而所谓的“累进加价”,规范的说法是“超定额累进加价”,是指对超过定额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其超过的多少按梯度收缴相对高价费用,用得越多价位越高。删除的缘由,据说是采用这种办法尚不成熟,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只是,这样一来,一部旨在节约能源与循环利用的法律,或许有回避实质问题之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留下缺憾。

顾名思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先模式,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最终达成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这一目标的实现,光靠草案中目前原则性的条款、行政性的手段和经济罚款的方式显然不够,更应采取市场化机制。采取累进加价的办法,正是利用价格杠杆这一市场手段进行调节的举措。

其实,国内外早有过成功经验。比如日本,其居民用水定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水价,另一部分是超量水价,从基价开始到超量水价会达到4.3至5.7倍,计算方式是累进的;加拿大也实行类似的累进水价制度;澳大利亚则为不同家庭用水差别定价。我国上海、深圳等地对居民和企业用水已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节约效果明显。在本法律草案之前,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就颁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其中就提出差别定价的问题。由是观之,无论从国务院的规定到国内一些地区的经验及国际上普遍带有趋势性的做法看,实行差别定价是大势所趋。

至于实行累进加价可能存在的政策上和技术上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细致工作和配套实施细则能够解决的。比如低收入人群对基本生活用品的价格格外敏感,担心可能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这必然导致出现经济学上被广泛诟病的“搭便车”现象。公共产品定价低廉,表面上照顾了困难群体的承受能力,实际上让富人更多占有、享受及不可避免浪费了廉价资源。技术上的问题也不复杂,无非根据居民收入把家庭划分几类,核定基本用电、用水、用气量;对低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还可采取其他补贴或者增大基数的方式进行照顾。

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如若这一思想不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凸显,就有悖立法初衷。过低的资源价格水平以及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动因。因此,只有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够抑制浪费发生,应把累进加价收费作为价格手段的一种激励措施,让循环经济中的节能减排和废物利用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即使对电、气、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可能在客观条件、组织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但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弹性的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但原则问题、法律导向和立法目的应该得到方向性的体现。

作者:王任之  网络编辑:孙毅
相关新闻
请您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