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为什么要“二次碾压”致人死亡?透过新闻我们当反思交通事故赔偿机制。
“二次碾压”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存在“撞伤不如撞死”的尴尬现象。究其本质,是法律在量刑和赔偿方面条款的不均衡性(主要在经济赔偿方面)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过错责任由加害人予以赔偿。
法律当然是严谨而刚性的,但现在车多事故多,各种纠纷屡见不鲜。常有报道称因伤者索要高额赔偿金,导致肇事司机无力赔偿,陷入“无底洞”。而与之相对的是,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则只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相应刑事责任。所以,一些司机往往选择“二次碾压”。这样,除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依相关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都是一次性的。如此,很容易使肇事者在肇事后的决策与行为趋向于不尊重生命,使逃逸和“二次碾压”有了现实土壤。
如何彻底杜绝“二次碾压”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现行的交强险虽然对交通肇事的赔偿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限定而使得效力有所折扣。
人往往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责任最小化的,尤其是在道德不能约束基本行为时,健全法律就成了重中之重。虽然法律是调节社会的有效工具,但其也并非万能。某些时候,完善相关辅助机制也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就交通肇事赔偿来说,如果我们将交强险中“限额范围”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取消,或再设一个新险种,比如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赔偿险,只要不死人,那么就无需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的)。试想,在此种假设成立的前提下,还有谁会去做“二次碾压”的蠢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