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人事部门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昨日,法院审理了该案,该经理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据悉,这是国内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7月15日《成都商报》)
胜案非“普适”胜利
成都“性骚扰”胜案,毫无疑问对妇女“性骚扰”维权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但我们不能不看到,“性骚扰”维权,在现实中依然遭遇许多困境。困境之一就是举证之艰难——这起发生在公司办公室内的“性骚扰”胜案具有其独特性的一面——口供、证人勇敢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证据链条相当完整,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而一般“性骚扰”案件当事人却并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可以搜集到这么多且完整的证据。困境之二就是相关责任的担当认定依然很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性骚扰”的定义不明,对何为“性骚扰”在法律上的判定必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成都“性骚扰”胜案只是一个个案的胜利,却无法成为也不可能成为“性骚扰”维权的“普遍”胜利。“性骚扰”立法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王枪枪
“性骚扰”莫成遮羞布
笔者以为,这个判例是很有警示意义的,它的意义在于,在“性骚扰”和猥亵妇女罪之间做出了很好的界定,这对现实生活中性骚扰一词被泛化、被滥用,也产生了很好的纠正作用。
将“性骚扰”这个词纳入法律轨道,但不应弱化“强奸罪”、“猥亵妇女罪”、“流氓罪”等原有法律概念,哪些行为只是简单的性骚扰,而哪些行为又构成了犯罪,我们的法律必须给予明确的文本界定。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从法律条款上予以完善,就像入室盗窃不能等同于偷拿同学橡皮的行为一样,只有这样,性骚扰这个法律概念才能不会成为犯罪的遮羞布。■欧木华